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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0:05来源: 阅读次数: 次
国土资发〔20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 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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